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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脑科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

2022-11-01

南京脑科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

时间:2020-06-11 13:43:21  作者:

第一章   总  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,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,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、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等有关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,是指基金会按照《条例》和本制度,将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,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。

第二章 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

第三条 及时准确原则。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,并确保信息真实、准确和有效。

第四条 方便获取原则。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、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、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。

第五条 规范有序原则。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,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,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、有序。

第六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。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,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。

第三章  信息公开内容

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“合法、真实、便民、及时、无偿”的要求,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:

(一)基金会基本信息,包括基金会章程、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、内部机构设置、联系方式、重要关联方等。

(二)基金会工作动态及重大公益慈善项目信息。

(三)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及年度工作报告全文。

(四)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。

(五)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。

第四章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

第八条 法规制度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,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。

第九条 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,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,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,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。

第五章  附 则

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,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执行。
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第十三条  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2022年10月0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