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第五章—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2022-10-21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;
(三)基金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。
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,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
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;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。无法自行处理的,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